各相关单位与个人:
兹有我公司原职员冯剑飞(身份证号 330501198705063017 ,浙江湖州南浔籍人士,该员工已经离职
),在离职前后曾私刻我司印章,擅自以我公司名义在外招摇造骗,非法签订各种“钢材买卖合同”,其行为已涉及犯罪(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,见下列所附证明材料),同时给我司带来了极大的名誉损失。
为此,我司通过本公司官网郑重声明如下:
(一)我公司从未授权任何人以我公司名义在外开展钢材买卖业务;
(二)善意提醒相关单位与个人 ,若发现冯剑飞已经或者正在与你们签订买卖合同,产生的相关行为与不良后果纯属其个人行为,与我司无任何关系;
(三)希望大家向公安机关报案,追究冯剑飞个人诈骗钱财的犯罪事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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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9月1日